管仲立『法』與人權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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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曹鴻輝

管仲立『法』,目的是為治理社會重新建立一個人權原則。後世對戰國法家的誤解,稍後再補述。管仲所立之『法』,在〈管子。七法〉篇清楚說明,再了解春秋當時時代背景,便明白管仲立『法』的原意了。

〈周禮。秋官司寇〉記有『大司寇之職:掌建邦之三典,以佐王刑邦國、詰四方:一曰刑新國用輕典,二曰刑平國用中典,三曰刑亂國用重典』。「治亂世,用重典」一語,由此而來。而所謂『典』,就是刑法書,典出自堯帝時的《堯典》,舜帝接位後更替成《舜典》。

至周朝時擴充至《呂刑》,共有三千條刑例。〈漢書。刑法志〉便寫著『周道既衰,穆王眊荒,命甫侯度時作刑,以詰四方。墨罰之屬千,劓罰之屬千,髕罰之屬五百,宮罰之屬三百,大辟之罰其屬二百。五刑之屬三千,蓋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,所謂刑亂邦用重典者也』。

嚴刑峻法本來就有悠久歷史,並非法家的主張,相反,法家只是希望重新建立一個人權原則,抵銷嚴刑峻法的人治。所謂重新建立,即是中國在更古老的時候,在帝制出現前,即是《道德經》4章所說『象帝之先』的年代,已經存在這人權觀念,就是在社會中,群居的每一個人都得到生活的保障,保障謀生權,這便是『信』。〔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:〈中國古代社會一體論 與全民保障「信」文化〉〕

自進入帝制時代後,以『上尊下卑』的『禮制』作統治,人民及臣下必須服從君主,『五刑』重典便由此而來。在古代簡單的農業社會,人民只要可以自食其力,根本很少會幹出違非作歹的事,若是單純講治安,是無須用到『五刑』。夏商兩代,雖階級不平等,但這『信』的生活保障仍然存在,社會亦由此而得到一定的治安。

周朝行封建帶來一個突變,諸侯分封,變成多地主制。同時,『信』文化亦出現變化,人民耕地由商時之七十畝加至一百畝,以增產形式自我備糧作自我生活保障,以及賣糧來換取生活必需品。周朝生活已轉向市場制,同時亦造就商人牟利而坐大形成財權,貧富懸殊出現。

諸侯不善政,影響農民生產,引出經濟問題,經濟問題造成社會問題,諸侯加強治亂手段只有用刑,人治情況嚴重。再加上諸侯互相攻伐,欲求壯大自己財富,人民苦不堪言。當時低下階層受著政權財權兩方面雙重侵害人權,這便是管仲所面對的社會。

管仲立『法』保障人權,實現出來,就是『以正治國,以奇用兵』。這人權保障是雙重的,除了保障人民免受『刑』的不公平對待外,同時亦保障了人民的謀生權。管仲立的『法』,在〈管子。七法〉篇便有詳細解讀了,說『正天下有分:則、象、法、化、決塞、心術、計數』,這所謂『七法』,就是七重社會治亂的原則,以使天下回復公正。

『七法』之首就是『則』,〈管子。七法〉接續說『根天地之氣,寒暑之和,水土之性,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,雖不甚多,皆均有焉,而未嘗變也,謂之則』。

其中最重要一節說『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,雖不甚多,皆均有焉』,這個『均有』觀念,並非平均主義,也不是共產觀念,因為平均主義與共產觀念都是人設定出來的,而這『均有』觀念是非人設的,是自然的。在大自然中,萬物所均有及共享的,只是依賴自然環境而生存的謀生機會,各自所得的沒有所謂多沒有所謂少,而是適量生存,此所以見自然界中萬物生存。這自然界中萬物生存,就是萬物所享有和『均有』的生存權或謀生權。而說『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,雖不甚多,皆均有焉』,即是人也享有和『均有』這謀生權,這明明白白就是一個人權觀念。

管仲再說『未嘗變也,謂之則』,這個萬物生存權其實一直都沒有改變到,應該是一種大自然的原則。管仲提出這人權觀念,一定不是沒原沒故,這足以反影當時人權是如何之受到威脅和損害,而這大自然的原則,應該重新引入回社會,作為社會久存的原則。

中國古代政權觀念,在非帝制時已經形成,政權在社會上是處於一個特別位置,它掌有權力,這權力只是用來保障每一個人都能夠生存,當初並沒有私人的特權存在,因為在數千年前,生產仍然十分原始,生活仍然十分簡單,不分上下,人人都要生活,人人都要勞動,根本沒有甚麼享受及特權可言。

及至帝制出現後,不用勞動的特權階級才逐漸形成,經歷千多年的演變,政權由帶領社會生活,變成管束社會的角色,逐漸失於政事,即所謂『不善政』,導致社會亂象叢生。及至管仲,才重新提出這人權觀念,作為施政原則,這個便是「權力社會責任」觀念。〈管子。霸言〉說『夫霸王之所始也,以人為本,本理則國固,本亂則國危。故上明則下敬,政平則人安』,這個保障人權的施政原則,可以用一句『以人為本』來定義。

〈管子。七法〉再進一步說『不明於則,而欲出號令,猶立朝夕於鉉均之上,檐竿而欲定其末』,說出政權欠缺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施政,猶之如用一把秤,只有秤杆而沒有秤錘,根本是沒法平衡。社會便猶之如用一把秤,人能力的差異就用秤來平衡,使所有人都能夠生存。這秤錘在古代就是稱為『權』的東西,政權在社會這把秤上移動這個『權』,至合適位置時這把秤才會平衡,這便是管仲『權衡輕重』調節市場解決貧窮問題的手段。權力的原意就是從這政權的社會意義而來。

『七法』餘下的『象、法、化、決塞、心術、計數』,都是以『則』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為基礎,原則定了,『七法』便容易理解了,一切從『以人為本』出發。

〈管子。七法〉說『義也、名也、時也、似也、類也、比也、狀也、謂之象。尺寸也、繩墨也、規矩也、衡石也、斗斛也、角量也、謂之法。漸也、順也、靡也、久也、服也、習也、謂之化。予奪也、險易也、利害也、難易也、開閉也、殺生也、謂之決塞。實也、誠也、厚也、施也、度也、恕也、謂之心術。剛柔也、輕重也、大小也、實虛也、遠近也、多少也、謂之計數』。

所謂『象』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才有觀察所有一切『論材審用』的準則,建設社會。所謂『法』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人人生活是否得到保障,才有了『治』的準則。所謂『化』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才有『變俗易教』安於生活的準則了。所謂『決塞』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才有『敺眾移民』人民安於接受管治的準則。所謂『心術』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才有『治民』令人民追隨的準則了。所謂『計數』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才有了整盤社會計算概念,有了如何『權衡輕重』調節社會的準則。

總結說來,有了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一切便可以擺脫了人治。管仲立『法』保障人權,不但只在於保障人的生存權,而且還是制約政權的一個原則。這對法家主張嚴刑峻法的誤解相去十萬八千里。嚴格對政權的要求,都反影在『君不君,則臣不臣;父不父,則子不子』這句說話中。

管仲百年後,時至老子,老子所面對的社會情況比管仲面對的還要差很多倍。老子認為時局之變壞,人權受侵害之嚴重,是出在『禮制』這一封建制度上,《道德經》38章清楚指出『夫禮者,忠信之薄,而亂之首』,追求新制度的探索,認為『上尊下卑』帝制之階級不平等,同樣是違反自然,在管仲『以人為本』這自然人權準則上,追求更加平等的自然。老子說『道法自然』,即是社會制度以自然原則為原則,這便是『道法自然』的所謂『法』了。

可惜到了漢武帝『獨尊儒術』後,歷史進入『以君為本』時代,對政權約制的觀念消失了。之後讀書人理解《管子》出了一百八十度轉變,只把所講的『法、術、勢』,變成了君主統治人民的手段,把《管子》理解成一本以資君主統治的書。

研究歷史,不單只在探索歷史錯誤,而是從歷史教訓中,找尋現世可以借鑒的地方。『法』觀念之重要,在於清晰認定一個原則。經過漫長『以君為本』時代的今天,很多『以君為本』時代所形成的傳統概念,仍然主導著世人的思維,縱使有了平等觀念,但實現起上來卻十分含糊,就是原則沒有確立,更何況建立共識呢?舉例說,何謂公正?沒有保障謀生權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何來公正。欠缺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現今所定義的人權觀念根本難以保障人權。現在經常發生公民抗命,可說是欠缺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造成矛盾所致。『以君為本』時代所遺留下來很多問題,如不平等問題、貧窮問題、非法移民問題、甚至戰爭問題,都可以歸咎於欠缺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所致。現今已進入了民主時代,有必要把這『以人為本』原則,融入現今的人權觀念中。

註:原文於2018-6-29登於《灼見名家》網頁,題為『管仲立「法」與人權保障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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