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視三種不同「法治」觀念(三)之「和諧自然法」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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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曹鴻輝

談法治,現在從原文字義上可以理解,法治的根本其實在於『法』,即是在於原則,這原則就是社會管治的原則,所以檢視這原則,便可以了解這社會『治』的程度以及社會對『治』的期望。之前曾論述過西方的「非人治自然法」以及中國延續了數千年的『王法』,今篇會論述第三種『法』,就是「和諧自然法」。這「和諧自然法」是從研究《道德經》中重現出來,其基礎建基於『陰陽調和』的「社會一體論」,上溯歷史比『王法』更古老,然而,「和諧自然法」對人權的保障更多,不過,有必要交代時代背景。

軒轅黃帝為中國社會帶來一個根本性轉變,開始了由『禮制』建立的帝制,實施『王法』統治。當時的農業社會,農業生產仍然不十分完善,社會上下生活仍然十分簡樸。時至商朝,有很多影響深遠的重大改革出現,隨伊尹發明區田糞種,增加農作產量之外,還創立了貨幣制度。創立貨幣制度初時,原本並非是為了貿易,而是為了社會保障,彌補極端天氣帶來產量參差的矛盾,用貨幣作媒介,平衡豐年凶年的糧食供給,以此盡量保障人民的生計,雖然是『有國』,但政權仍有一定程度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。政權擔保貨幣可以兌換糧食,因而建立了貨幣的信用和價值,這才促使商朝商業興起及促進市場買賣,市場貿易逐漸成形。

不過時至周朝,又出現了歷史性的重大轉折,周武王行封建,把權力下放給諸侯,帶來諸侯紛爭,另一方面,取消了商朝的貨幣社會保障制度,改為給人民增加耕地面積,以增產來作自我保障,糧食因時差貴賤不同,商人從中漁利,致使貧窮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,帶來很多社會問題。另一方面,諸侯仍繼續不斷造幣,流入市場牟取私利,並沒有限定發行量穩定幣值概念,造成商人牟取暴利。〈管子。七臣七主〉便說『時有春秋,故穀有貴賤,而上不調淫,故游商得以什伯其本也』。周朝諸侯貴族化生活已經糜爛,「權力社會責任」觀念幾乎已經蕩然無存。低下階層人民受著雙重打擊,餓死街頭的情況已見怪不怪。

及至管仲(前725年-前645年)主政齊國,才重新提出『德』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,並立『法』主張『以人為本』施政原則,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權,這便是〈管子。乘馬〉篇所謂『為之有道』的『道』了。有關管仲施政,已有多篇論述,不在此細表。〔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:管仲立「法」與人權保障

中國古代造字,每個字有其基本原意,及後有些文字在不同背景不同層次的應用下,衍生出不同的字義。『道』字是這樣,『為』字也是這樣。『為』的基本原意是操作或運作,在於個人,是指思維、繼而又分開外指待人接物的態度、內指身體調理,在於社會,『為』是指社會運作,即是經濟運作、甚至是政治運作。〈管子。樞言〉便說『先王重榮辱,榮辱在為,天下無私愛也,無私憎也,為善者有福,為不善者有禍,禍福在為,故先王重為』。所謂『榮辱在為』,就是指『為國』,即國家施政。而所謂『為善者有福』,便是指『為之有道』,造福社會了。

管仲提出立『法』保障人權,這只是從現代角度檢視《管子》,才發現出來。在當時,這只算是一位賢相為諸侯施行德政而已,從《管子》的五篇解,亦可以了解管仲的『以人為本』施政方針,在管仲沒後仍然延續著一段時期,但始終亦逐漸湮滅,社會情況每況愈下。

管仲既為齊桓公的宰相,掌握施政實權,可以實踐他的『以人為本』經濟政策,保障人權。亦因為他身在建制,只能勸喻齊桓公也本著『以人為本』的心,尊重人民,履行應有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,最多只重覆說『君不君,則臣不臣;父不父,則子不子』,不斷指出社會問題的出現,是政權不負責任之故。管仲不再過問諸侯『有國』是否存在結構性違反人權問題,結果在管仲沒後,『有國』的結構性問題又再浮現出來。

及至春秋末老子時,低下階層人民的生活狀況已經非常困苦,當時人民,受著政權與財權兩種權力的傷害。《道德經》連續72、73、74、75四章,便描述了當時人民生活困逼已到了無以聊生的地步,只有鋌而走險,冒著殺頭的危險,也要犯案。

72章說『民不畏威,則大威至。無狎其所居,無厭其所生』,用期望和訴求,反面表達出當時低下階層的生活狀況。說『無狎其所居』,只期望能夠有足以棲身的居所,說『無厭其所生』,期望只為自我謀生而勞動,而討厭只為他人而勞動,實況幾乎是貧無立錐之地,只在受勞役。說『民不畏威,則大威至』,反面說出社會在民不聊生的情況下,人民還不斷受諸侯威權鎮壓。

73章說『勇於敢則殺,勇於不敢則活。此兩者或利或害,天之所惡,孰知其故』,說出那些貧農,膽敢鋌而走險的,捉了便拿去殺頭,不夠膽鋌而走險的,只能夠餓著肚皮地過活,兩者都是天地難容。

74章說『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懼之』,在這種非人生活的情況下,人民已不怕死,為何還用死刑來懾服他們呢?74章隨後還說『常有司殺者殺,夫代司殺者殺,是謂代大匠斲。夫代大匠斲者,希有不傷其手矣』,說人壽有盡應該是自然的,而死刑可說是人類自我傷殘,所傷的是人類自己。

75章說『民之飢,以其上食稅之多,是以飢。民之難治,以其上之有為,是以難治。民之輕死,以其求生之厚,是以輕死』,清楚說明人民飢餓,並不是天災,而是諸侯過度徵稅所致,再由飢餓引發起社會動亂。社會難以管治,終極原因就是『上有為』,即諸侯把國家當作自己私產,而且不再像『先王』還講「權力社會責任」照顧社會。此時人民已不再怕死,鋌而走險,只表示他們一切都是為了求生。32章說『樸雖小,天下莫能臣也』,說低下階層雖然卑微,但他們是永遠不會屈服的。在這種極度違反人權的社會狀況下,迫出低下階層反抗,是可以理解。時至春秋末,『禮制』不平等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已表露無遺,至此,老子直接指出社會動亂的出現,主要是不良制度所造成,有必要探討改變制度。

《道德經》前半部總共37章,稱為《道經》,正就是檢討社會制度轉變,質疑『王法』違反自然,而重新反思自然是甚麼,所以全書一開始便說『道可道,非常道。名可名,非常名』,說制度並不是一繩不變,知識也不是一繩不變。《道經》所探討的自然法則,凸出人人平等及謀生權保障兩重點,批判以親情代入社會所建立的『禮制』根本不是自然。

《道德經》說自然應該是萬物平等,4章便說『和其光,同其塵』,縱使有不一樣的光,照在一起時,會混和一齊,無分彼此,『同其塵』更直接說明是平等的了。而4章隨後再說『吾不知誰之子,象帝之先』,便是追溯軒轅黃帝建立帝制前的社會,說這以前,人民根本不是甚麼人的兒子,人與人之間是沒有輩分之分。

而『禮制』正是建基於這輩分差別的不平等之上,《道德經》連續17、18、19、20四章,便說出『禮制』的問題。18章說『國家昏亂有忠臣,六親不和有孝慈』,就是批判『忠』及『孝』,還原了當代背景,才能明白其中意思。政權沒有履行他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,國家才會昏亂,此時政權為求繼續掌權,才會要求有『忠臣』。國家昏亂,人民生活沒法保障才會疏離及『六親不和』,此時政權才會要求人民表『孝』順從政權,才會表達父權式的『慈』給予恩賜。

階級差別的出現,應是源於人與人之間能力差異而起。人與人之間的確有能力差異,但有能力的人,只應是發揮其所長,營造一個良好環境,帶領其他人生活,僅此而已。《道德經》5、6、7、8四章,便說出真正領袖級人物的態度,特別為人所熟識的第8章『上善若水』,其重點實際上是『居善地,心善淵,與善仁,言善信,正善治,事善能,動善時。夫唯不爭,故無尤』,真正領袖級人物應該不與人爭,還能夠有水的七種特質,照顧社會。這『上善若水』的領袖態度,就是探討政權應該具備「權力社會責任」的本質。這裡要特別一提,『上善若水』的『上』字,是領導人的意思,並非優劣差別的上等意思,『善』根本沒有上中下等之分。

而所謂爭與不爭,正就是指政權與民爭利的問題,這亦就是『禮制』所支撐『有國』所造成的問題。38章說『夫禮者,忠信之薄,而亂之首,前識者,道之華而愚之始』,直接說出『禮制』已經退化變成一個空殼,上下的領導關係,原本由領導發揮其「權力社會責任」照顧社會,變成一個純階級關係。38章說『上禮為之而莫之應,則攘臂而扔之』,事實上,在老子當世,一般人民已不再尊重這『禮制』,把它唾棄。

老子批判『禮制』不平等,還指出自軒轅黃帝起,定立『王法』作為永久的管治原則,變相是這家族政權把國家據為己有,即是〈論語。泰伯〉所說『子曰:「巍巍乎!舜禹之有天下也,而不與焉」』中的『有天下』,政治的目標由原本為求保障人類長存,變成政權的千秋萬世。《道德經》連續17、18、19、20四章陳述這問題,就是批判這種『有天下』的政治模式。17章說『太上,下知有之;其次,親而譽之;其次,畏之;其次,侮之』,清楚說出極古代時的社會,領導人是不會把國家據為己有。歷史轉折,關鍵在於軒轅黃帝創立『禮制』,所謂『親而譽之』,即視人民為親兒子一般,加強社會內聚力,可惜歷史發展逐漸變質,帝堯帝舜為求鞏固政權而制定刑法,致有『其次,畏之;其次,侮之』。〔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:檢視法治觀念之「王法」〕

14章說『執古之道,以御今之有。能知古始,是為道紀』,老子正是期望還原更古老時代的政治模式,執掌政權的人不再擁有國家,期望社會還原這種政治心態來駕馭政權『有天下』的權力慾,自古以來,社會建立之初,政權就是不擁有國家,這種政治模式才是『道紀』,否定『禮制』之所謂『三綱五常』的『綱紀』。9章說『功遂身退天之道』,說出領導人功成身退才是自然之道。29章再說『將欲取天下而為之,吾見其不得已。天下神器,不可為也,為者敗之,執者失之』,直接了當的指出,天下是不可能由任何人據為己有,一時據為己有只會以失敗告終。64章重覆說一次『為者敗之,執者失之』,跟再著說『慎終如始,則無敗事』,說政權遵守這不擁有的『道紀』,才是有始有終,社會才能夠長久發展,不會再有政權亡國倒台的事發生。62章說『故立天子,置三公,雖有拱璧,以先駟馬,不如坐進此道』,更明確地說出社會要變,不應再有『天子』的制度。

老子提出『道法自然』,就是期望社會建立新的『法』。所謂『道法自然』,並非是指一般人平時生活上的自然,而是指以自然法則作為社會運作原則。這自然法則就是人人平等以及生存權的保障,可以稱為「基本人權」。老子是從管仲『以人為本』的人權基礎上,再反思『禮制』的原生缺陷,期望將政治上的『有』轉變為『無』,回復更古代時政權不擁有天下的社會運作模式,政權除了履行照顧社會的責任之外,便再沒有其他特權。

這個『無』,廢除『禮制』的不平等,除去了極權的人治,亦除去了極權對人民的傷害。這個『無』,正就是西方Laws of Nature的觀念,但『道法自然』的自然觀,與西方自然觀最大的分別,在於多了『以人為本』的謀生權保障,這謀生權保障沿於中國古代的社會一體論,以社會如一體,本著『陰陽調和』原理調理社會,務求社會上每一個人都能夠謀生及生活。77章說『天之道,損有餘而補不足。人之道,則不然,損不足以奉有餘』,便說出這種自然觀的特點,擺脫『人之道』的貪婪所引致的社會專制,還有『天之道』的補足,以達至社會調和。『禮制』正就是損害了這社會一體的原則。『道法自然』的『法』,與西方的「非人治自然法」不同,可稱為「和諧自然法」。〔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:檢視法治觀念之「非人治自然法」〕

這「和諧自然法」凸出『無』政權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以及保障「基本人權」,便就是《道德經》所說的『德』和『道』了。而保障「基本人權」,就要政權營造一個良好營生環境,可以讓所有有勞動能力的人謀生。營造良好營生環境,就是管仲『為之有道』的『為』。

可以理解,不同『法』之下,社會運作的精神和模式都會不同,違規的情況亦會有不同,對法律和如何司法的要求都會不同。(接續中篇)

註:原文於2018-6-29登於《灼見名家》網頁,又題為「檢視法治觀念之「和諧自然法」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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