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視三種不同「法治」觀念(二)之「王法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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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曹鴻輝

中國歷史自軒轅黃帝開始,社會出現了一個根本性轉變。過往土地和人民不由政權擁有,轉而變成由政權所擁有。這便是〈論語。泰伯〉所說『子曰:「巍巍乎!舜禹之有天下也,而不與焉」』中的『有天下』了。緣起是軒轅黃帝建立『禮制』,以父子親情來比喻領導和人民的關係。黃帝去世後,政權仍由家族中人接掌,堯舜兩次禪讓,都是親屬間傳授政權,至夏禹才開始以直系血緣關係繼承權力,這種一人擁有政權的『家天下』政治模式便確立了,天下變成了天子的私產,就是所謂帝制,並下開以後以『禮制』為基礎的帝制傳統,確立『禮法』,即是以『禮』作為社會管治的原則,形成『王法』。

這一歷史轉變,相信軒轅黃帝也始料不及,也想不到『禮制』會演變成專制極權。在四五千年前,社會頭號問題是整體生存,每一個人都要養活。當時農業生產仍是十分原始,關鍵的區田糞種到商朝伊尹時才出現,其時應付環境及天氣變化等知識必須掌握得好,要人人知道,各人的收成才符合預期,還有老弱照顧,所以上下領導關係是有需要的,帝制出現初時帝位的責任實際上比權利還要多,這亦是上承自帝制出現前『德』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理念,那時貴族還沒有享福,還是要勞動。這種上下照顧的關係,畢竟感覺上反影出上下能力差異是十分自然,『禮制』便形同好像自然地一樣為先民接受了。

〈白虎通德論。號〉說『黃者中和之色,自然之姓,萬世不易。黃帝始作制度,得其中和,萬世常存,故稱黃帝也』,明確指出軒轅黃帝始創這制度,以黃色喻自然,既是自然,人力是沒法改變,所以說『萬世不易』,明言掌權人擁有政權是永遠的,而永遠的意思便是血緣繼承了。〈白虎通德論。崩薨〉說『禮始於黃帝,至舜堯而備』,直接說明這制度就是『禮制』,至堯舜制定《堯典》《舜典》才完善。階級距離及特權差異自此亦逐漸形成及漸漸開始擴張。

〈白虎通德論。號〉隨後說『黃帝有天號曰自然者,獨宏大道德也』,其中所謂『大道』,就是上承黃帝之前『萬民皆有所養』的社會模式,所謂黃帝之『德』,便是說他能夠盡能力履行「權力社會責任」照顧社會。可惜三代發展,這政權之『德』,社會責任日減,逐漸演變成只有特權。

〈春秋繁露。三代改制質文〉說『四法修於所故,祖於先帝,故四法如四時然,終而複始,窮則反本。四法之天施符授聖人,王法則,性命形乎先祖,大昭乎王君』。所謂『四法』,是指三代權力繼承,法天法地法質法文,據法而確立帝舜、夏禹、商湯、周文的王權,他們得天授權而為『聖人』立為王,這便是『王法』,以『王法』為原則,繼承先祖軒轅黃帝之命而立為君。而這『四法』有如四季般自然地周而復始,賦予『家天下』政權循環不息永遠統治天下的特權,以自然理由鞏固『禮制』,這便是『王法』的自然觀。

〈春秋繁露。玉杯〉說『《春秋》之法,以人隨君,以君隨天』,《春秋》所記載王權統治之原則,便是天下所行的『王法』,君權天授,在於社會,人民要追隨君,永遠在君之下,以此而定下『上尊下卑』之『法』。

〈呂氏春秋。圜道〉說『天道圜,地道方,聖王法之,所以立上下。何以說天道之圜也?精氣一上一下,圜周復雜,無所稽留,故曰天道圜。何以說地道之方也?萬物殊類殊形,皆有分職,不能相為,故曰地道方。主執圜,臣處方,方圜不易,其國乃昌』,再說明『上尊下卑』的『王法』統治是自然的,上下君臣位置是永遠不變。

〈春秋繁露。保位權〉說『是以君臣分職而治,各敬而事,爭進其功,顯廣其名,而人君得載其中,此自然致力之術也。聖人由之,故功出於臣,名歸於君也』。在『王法』的原則下,君臣職責有分,一切都是自然的。君為領導作主,臣只是出力,所以一切歸功於君。

〈春秋繁露。深察名號〉說『受命之君,天意之所予也。故號為天子者,宜視天如父,事天以孝道也』,在『王法』的原則下,君為天子,是天命,是天意,天子視天如父,所以事天要盡表『孝道』,必須絕對順從天意。而這種『孝道』在人間向下延伸,天子作民之父母,當然亦要人民向天子表示『孝道』,要絕對順從天子,這便是『禮制』的核心所在,變成一個極權,而把極權統治視作自然而合理化。這所謂『孝道』,完全不是指親情之孝,而純粹是一種統治手段。

〈漢書。刑法志〉說『洪範曰:「天子作民父母,為天下王。」聖人取類以正名,而謂君為父母,明仁愛德讓,王道之本也』,這種『天子作民父母,為天下王』的極權制度,便就是『王道』。『王道』在古代明確是一個政治上的術語,即是以『禮制』建構王權所統治下的社會制度,並不是現代一般人口中的『王道』那樣隨便。

〈禮記。樂記〉說『聖人作為父子君臣,以為紀綱。紀綱既正,天下大定。天下大定,然後正六律,和五聲,弦歌詩頌,此之謂德音,德音之謂樂』,由『禮制』而確立『上尊下卑』的絕對不平等關係,視作自然,天子為民之父為臣之君,父為子綱君為臣綱便成為社會的『紀綱』。這『上尊下卑』的『紀綱』便引出『正六律,和五聲』,自然的五聲音階高低,再把『上尊下卑』變得自然合理化。所謂『德音』,便是表彰政權權力之音階,所謂『樂』,只是一種表彰『上尊下卑』的政治和聲理論而已,與現代的音樂概念完全是兩回事,所以古代經常『禮樂』並稱。〈白虎通德論。禮樂〉便說『樂者,陽也,陽倡始,故言作;禮者,陰也,陰制度於陽,故言制。樂象陽,禮法陰也』,指出甚麼是『制禮作樂』。

〈漢書。律曆志上〉說『以君臣民事物言之,則宮為君,商為臣,角為民,徵為事,羽為物。唱和有象,故言君臣位事之體也』,便明確指出『五聲』所含君臣民『上尊下卑』之義。

〈史記。律書〉說『王者制事立法,物度軌則,壹稟於六律,六律為萬事根本焉』,便說明以『王法』為原則而制定『六律』作為統治天下之道。法律的『律』字便是由此而來,但是這『律』完全不是現代所理解的刑事規條。『六律』由原本三分損益法而產生聲響的自然音階和應,一變而套用作階級差別以比作自然。古代由『王法』制定的律例,主要是管束人民服從『王道』統治,這亦就是中國人「依法治國」(Rule by Law) 或可說是「依律治國」的觀念根源。

〈禮記。王制〉說『宗廟,有不順者為不孝,不孝者君絀以爵;變禮易樂者為不從,不從者君流;革制度衣服者為畔,畔者君討』,便指出不守『禮樂』或不服從天子的便是『不孝』,嚴重者便視為叛國,大逆不道。

〈孝經。五刑〉說『子曰:「五刑之屬三千,而罪莫大於不孝,要君者無上,非聖人者無法,非孝者無親,此大亂之道也」』,便指出大逆不道者或視為『不孝』的,便要用刑。『五刑之屬三千』,刑罰的條例有三千條之多,都是出自周朝的《呂刑》,並可上溯至《堯典》及《舜典》兩本刑書。這便是〈孝經。孝治〉所講『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』了。

〈漢書。刑法志〉說『《書》云「天秩有禮」「天討有罪」。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,因天討而作五刑。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鉞;中刑用刀鋸,其次用鑽鑿;薄刑用鞭扑』,所謂『五刑之屬三千』,都是嚴重傷害身體的刑罰,可謂違反人權到極點。

〈漢書。刑法志〉說『德須威而久立,故制禮以崇敬,作刑以明威也』,便說明『禮制』就是用刑法來豎立威權統治。

能夠大量引用《呂氏春秋》、《春秋繁露》、《白虎通德論》、《禮記》、《史記》、《漢書》等西漢典籍,主要是因為漢武帝『獨尊儒術』,劉氏政權繼承了這『禮制』的『道統』,所以需要大量官方著書,以確保劉氏統治的合理性(Legitimacy),並全面推行『以君為本』政策,在各地設立『小學』,全國講授『五經』,傳襲『上尊下卑』的『禮』及尊君的『忠孝』思想,開創「國民教育」先河,並設立『太學』,從民間吸納所謂『忠孝』人士走上仕途,即是吸納絕對忠誠的人作為臣子,支持漢室運作,以期漢朝可以千秋萬歲,所以西漢講『禮制』的書特別多。可惜正如老子所說『民之從事,常於幾成而敗之』,帝制因為違反自然,未能『慎終如始』,所以必然會失敗收場,『為者敗之,執者失之』,結果兩漢合共統治四百年左右便滅亡。此後朝代更替,都是『以暴易暴』,只換了『宗室』繼承『道統』,歷代最長也不足四百年,曇花一現的更不知凡幾。

談回法律,以『王法』統治,為求治安,當然亦有為民間斷獄。〈周禮。秋官司寇〉記載『惟王建國,辨方正位,體國經野,設官分職,以為民極。乃立秋官司寇,使帥其屬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國』,指出周朝有各級理官為民間斷案,例如各鄉有『鄉士』為其鄉聽訟。

〈周禮。秋官司寇〉便說『鄉士:掌國中。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,聽其獄訟,察其辭。辨其獄訟,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,旬而職聽于朝。司寇聽之,斷其獄、弊其訟于朝,群士司刑皆在,各麗其法以議獄訟。獄訟成,士帥受中;協日刑殺,肆之三日。若欲免之,則王會其期』。按此記載,重刑可有三級判案,但定案沒有法例可依,一切靠聽訟者作判,可說是十分人治。

〈史記。高祖本紀〉說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,誹謗者族,偶語者棄市。吾與諸侯約,先入關者王之,吾當王關中。與父老約,法三章耳: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。餘悉除去秦法』,及至漢高祖劉邦才有約法三章,簡單定出一些刑事準則。《史記》之〈律書〉及《漢書》之〈刑法志〉,都是仍然以『王法』之順從王權與否作為刑法基礎,完全不是現代所理解的刑事規條和法律觀念。

『王法』直到明朝《大明律》,仍然以『十惡』為最嚴重罪行,『十惡』就是『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』。這裡所說的『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』,都是不尊君的意思,『不孝』是不順從王上、『不睦』是與王上不和、『不義』是不守君臣有別之義,都是與叛逆同等。清朝《大清律例》亦與《大明律》差不多,謀反等之十惡為最大罪。不過,約法三章等的民間法內容擴充了不少,但斷獄判案始終是人治。

歷史發展,很多事情都在扭曲了後再返折,變回正面化而習以為常。禮貌原出於『禮制』階級觀念要求下的一種態度表現,『禮制』逐漸變成生活的一部分後,禮貌逐漸才變成人與人之間相處的禮儀,人民習慣了對君主絕對服從後,『孝』才逐漸返回親情之孝的意思。明白到有字義崩塌這回事後,面對一個『禮』字,可知道禮貌以外,還有政治階級觀念的『禮制』,面對一個『孝』字,可知道親情之孝之外,還有政治上尊君之『孝』。經『孝治』長年累月的潛移默化下,政治上的『孝』仍然隱藏在很多人的思維中,默默地支持著『王法』也不自知,還以為這是理所當然的文化,無論誰登大寶都一樣,處處表現『克己』,不會踰越『十惡』的界線。歷史雖然封了塵,但是是磨滅不了。認識歷史,了解文化淵源,檢討歷史得失,這才是研究歷史的意義。

英文Rule by Law譯作「依法治國」,實際上應該是稱為「依律治國」,這個Law字其實是『律』的意思,至於Rule by Law的『法』,便是『王法』了。『王法』的法治觀念,就是以尊君為原則,維持王權穩定而達至長久治安。所以可以理解,『王法』的原則不一樣,法治觀念、治安理念、司法制度、司法權的認識、甚至對法律的理解等,都會不一樣。

回顧古代,時至春秋末,老子目睹『禮制』的不平等,根本是違反自然,說『夫禮者,忠信之薄,而亂之首。前識者,道之華而愚之始』,指出『禮制』根本是社會動亂的最大禍源,只是一種虛偽及愚弄人民的社會制度,並且提出『道法自然』,希望改變『禮制』,返回一個平等的社會制度,改變『王法』。這『道法自然』的法治原則,上承自管仲『以人為本』的人權觀念,再擺脫『禮制』的不平等,是一個平等的共存觀念,有如大自然萬物和諧一樣,可以稱為「和諧自然法」。就是這共存觀念,帶出不同的道德觀,可與「非人治自然法」作一比較。

註:原文於2018-6-29登於《灼見名家》網頁,題為『檢視法治觀念之「王法」』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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