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視三種不同「法治」觀念(三)之「和諧自然法」(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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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曹鴻輝

 

中國人研究歷史,一直只著重研究國家興亡朝代更替,甚少研究社會模式。以社會模式方向研究,從文化推演,顯示更古時代的中華民族祖先,一早已有整體生存的社會意識,早已形成一種整體存在的『道』觀念,老子只指出這傳統的『道』觀念,而不是老子首創,同時這『道』觀念並不是虛無飄渺,而是非常實在,老子關心的是社會。16章說『夫物芸芸,各復歸其根。歸根曰靜,是謂復命。復命曰常』,中國古代觀察大自然,觀察到萬物都有一代傳一代的『命』,人也如是,而一代傳一代可說是一種自然常理,所以說『復命曰常』。16章接續說『知常容,容乃公,公乃全,全乃天,天乃道』,由這『復命』的自然常理出發,所謂『常』,不是指個人生存而是整體生存,整體生存便要全面的,社會能夠全面地生存便是自然,自然便是『道』。

社會要整體生存,便不能有人被遺漏,所以73章說『天網恢恢,疏而不失』。大自然不遺漏每一個人,這就是每一個人的生存權。生存權有變,關鍵在於農業革命出現之後,人類生活方式出現革命性轉變。在之前,人類還沒有生產的謀生方式,社會仍未形成,這時代的謀生方式是難以貪多,亦難以有剝削的情況出現,非血緣之間,生存權是平等的,畢竟,人類與其他動物一樣,會有血親關係的照顧,這亦是自然。農業革命的出現,有了生產觀念,不僅改變了謀生方式,且因為地緣關係,發展出社會組織和制度,引出整體生存的意識,把血親關係的照顧,擴闊至非血緣的社會整體照顧。由此而形成『德』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觀念及『為』的營造營生環境理念,保障每一個人生存。先民便由此而建立整套『陰陽調和』理論,建立了整體社會平衡的「社會一體論」,亦由此而帶出「基本人權」觀念。〔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:中國古代社會一體論 與全民保障「信」文化

直到軒轅黃帝出現,帶來社會制度的一次重大轉變。軒轅黃帝始創『禮制』,發展出『王道』,改『復命』的自然常理為天地君親師的『五常』,把『上尊下卑』變作自然常理,之後統治者便這樣把天下據為己有,控制了農作生產的土地資源,以此約束人民。77章說『人之道,則不然,損不足以奉有餘』,制度的結構性問題放縱了統治者人性貪婪的一面,『禮制』發展至春秋末,對人民造成的傷害非常大,所以16章說『不知常,妄作凶』,指出這種制度性問題對社會而言根本是『凶』。

老子重申這個古老的『道』,正是針對『禮制』的雙重侵害人權,損害自由平等的人權,以及損害謀生權,而一切在於『人之道』的作怪,老子推動社會變革,期望擺脫『人之道』的貪婪及人治。25章說『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』,期望人類社會返回非人治的運作模式,返回全民得到照顧的『道法自然』。

在此要澄清,很多人誤會『道法自然』為順其自然,其實是有文法上的文字歧義。順其自然的「自然」是動詞,而『道法自然』的「自然」是名詞,指大自然的意思,凸出大自然,就是要擺脫人情帶出來的人性,特別是貪慾和偏私。明白到文字歧義這回事,便可豁然開朗。

同時,在拙文〔檢視法治觀念之「非人治自然法」〕中曾鄭重提到字義崩塌(Definition Collapse)問題,主要是希望從古籍內容重塑出文字原意,從而理順古代社會原貌,以此作為基礎再去理解古文原文。在此,其中一個重要的字,就是『德』字,跨越字義崩塌之後,才發覺這是極重要的古代文化,不單對中國人而言,甚至對全世界,都有特別意義。

現時一般對『德』字的認知,都作優良品行解,是為一種人際間交往的自我規範,稱作『德行』。但追溯至戰國及漢代,『德』字仍然明確是指政權或權力,而當時所謂『德行』,是要求人民向政權表示尊敬的自我規範行為。不過,『德行』一詞最早見於春秋時的《管子》,則有另一種解釋。〈管子。法禁〉便說『聖王之身,治世之時,德行必有所是,道義必有所明』,明顯『德行』是指政權的行為,即是履行「權力社會責任」。亦憑《管子》的研究,重塑出「權力社會責任」理念,開啟了中國古代的真正文化寶庫。而『德行』一詞的意思轉變,是因為自西漢『獨尊儒術』起後,『以君為本』思維戰勝了『以人為本』思想,把文字關係倒轉過來,自此亦把古代『以人為本』文化埋沒了。因為『以君為本』思維戰勝了『以人為本』思想而造成字義崩塌,之後亦一同都把《道德經》及《管子》這兩本書當作規範人民行為的思想工具及帝王之術,誤解深遠。

『德』之「權力社會責任」觀念,是與『陰陽調和』理論中的雌雄性分不開,所以要理解『德』,便要跨過現存誤解所構成文化上的字義崩塌,放下『陰陽』的迷信觀。『德』屬於『陰』,執行時屬於『雌』性,所以『厚德載物』在《周易》中屬於〈坤卦〉,原意也是指政權之『德』照顧人民。然而,自西漢『獨尊儒術』後,以『禮制』確立的一套父權政治制度,權力走向雄性主導,是以雌性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觀念式微。〔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:厚德載物的權力社會責任

「和諧自然法」的三個元素,包括「權力社會責任」、「基本人權」、以及營生環境,三個是合而為一的一個整體觀念。「權力社會責任」就是要建立一個營生環境,才能夠保障「基本人權」,所以有必要一併談述。

「權力社會責任」是『雌』性,也是中國古代自然觀的一部分,中國古代理解大自然之對待萬物生長,就像是存在一種母性態度,事實上,這種看法非常普遍。大自然的四季氣候變化,造就了一個萬物可以依賴生存的環境,5章說『天地之間,其猶橐籥乎,虛而不屈,動而愈出』,天地之間就好像一個龐大的鼓風機一樣,鼓風越勁,萬物的生長力便越旺盛。32章說『萬物恃之而生而不辭,功成不名有,衣養萬物而不為主』,萬物就恃著天地間有這樣一個生活環境,不會推卻生活,最重要一點,是大自然養活萬物,但不會自居作為萬物的主人,亦不會居功,這便是中國古人觀察大自然的非人情一面。這種不佔有不為主的表現,便是中國古人所理解大自然的『雌』性,亦是萬物平等的基礎,這種平等觀凸出權力並不是高高在上。52章說『道生之,德畜之,長之、育之、亭之、毒之、養之、覆之』,大自然便是這樣養育萬物,使萬物一代一代可以延續下去,這便是『復命曰常』的體現了。

所謂『道法自然』,老子便是希望社會制度也效法這種大自然運作模式,期望所建立的新制度,亦同樣好似大自然一樣,萬物平等、有一個良好營生環境讓萬民皆有所養、同時沒有人自以為主。所以28章說『知其雄,守其雌,為天下谿。為天下谿,常德不離』,政權要守著雌性本色,為天下營造一個營生環境,同時,政權必須要堅持其「權力社會責任」一直下去。

這雌性本色,還包括以人民為先、不與民爭利、扶助人民自立、讓人民公平分享機會、不要求人民報答等,其實這種雌性本色在很多禽畜母乸身上都找得到,自便是自然。7章便說『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,外其身而身存』,8章『上善若水,水善利萬物而不爭』,這兩句都容易明白,政權必須以人民為念,不與民爭利,而9章說『生之蓄之,生而不有,為而不恃,長而不宰,是謂玄德』,就是指政權負起養活人民的社會責任,在於扶助他們自食其力,不佔有他們的勞動成果,也不會居功自恃,這種態度便是不可思議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。

這雌性本色權力,以尊重所有人的「基本人權」為要。27章說『是以聖人常善救人,故無棄人』,就算力有不逮的人也要扶助他們能夠自立。而且培養人民自立,一視同仁,49章便說『聖人常無心,以百姓心為心。善者吾善之,不善者吾亦善之,德善。信者吾信之,不信者吾亦信之,德信』,人民中善於謀生與不善於謀生的,都讓他們最終都能改善自己,信任政權與不信任政權的,同樣都一同保障他們的生活,沒有任何偏私。66章說『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,欲先民必以身後之。是以聖人處上而民不重,處前而民不害』,這種雌性領導方式是後助式的,只是從旁協助,從後扶持,讓人民不會感到有強權高高在上的壓力。17章說『功成事遂,百姓皆謂我自然』,最後到有收成時,讓人民只覺得一切都是出於自己的努力,讓所有人在這營生環境中自立。這一反父權主導的思維方式,一切都不是政權的恩賜。

這種雌性領導本色的「權力社會責任」保障「基本人權」,不佔有但又營造可養活的營生環境,就是『無』及『為』了,兩字合在一起便就是老子說的『無為』,之所以要這樣說,是因為『無為』的意義重大但仍普遍為人所誤解。到此便可以理解81章所說『聖人不積,既以為人己愈有,既以與人己愈多。天之道,利而不害;聖人之道,為而不爭』。『聖人』就是權力位置的人,他貢獻社會,就在建立好一個營生環境,讓人民可以自己多勞多得,秉承大自然的『天之道』,只有造福社會而不會與社會有所爭,人民富有就等如自己富有。整個政治理念是剛好與雄性的帝制相反的。

這種雌性「權力社會責任」,在心態上及實行上,與所謂帝王之術完全是兩回事。明白到這一點,便可以澄清有些人對老子的誤會,誤會老子攪的是帝王之術。畢竟,仍可反影出《道德經》是與權力和政治有關,只是不察有這種陰性的雌性權力觀念而已。

這「和諧自然法」的「基本人權」觀,與現時的人權觀有不同,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,還有謀生權的平等。平心而論,「和諧自然法」所建立的平等觀,更較為完整。

老子提倡的『無為』制度,廢除『禮制』的不平等,以及破除血親及裙帶關係。58章說『故不可得而親,不可得而疏,不可得而利,不可得而害,不可得而貴,不可得而賤』,可以見得在政治新架構中,用人再不論親疏,社會上亦再無分貴賤,58章接續說『挫其銳,解其紛,和其光,同其塵,是謂玄同』,正是凸出發揮不同社會功能的人聚在一起時,是無分彼此,這種可說是不可思議的平等。這在當時階級森嚴的封建『禮制』時代,是極其大膽的言論和主張。

按「社會一體論」所理解的平等觀論述,社會是一個整體,人像身體內的細胞,雖有不同功能,但重要性是無分彼此。所以23章說『同於道者道亦樂得之,同於德者德亦樂得之,同於失者失亦樂得之』,無論順境逆境,社會上下是同時面對,共同進退,同得同失,共同擔享苦樂。只不過『有國』制度只強調『禮制』,把『體』解作『禮』,破壞了「社會一體論」的原有『以人為本』精神,所以老子在28章說『樸散則為器,聖人用之,則為官長,故大制不割』,其中所謂『大制不割』,是說社會制度不應割裂成不同階級,主要還在於『樸散則為器』,在經濟運作中,不應有不同階級而有不同待遇,最弱勢社群同樣都應該得到謀生權的保障。

當然,『無為』制度要是實現,因為政權不擁用國家,沒有權力繼承問題,必然會出現某種形式的民主。2章說『天下皆知美之為美,斯惡已;皆知善之為善,斯不善已』,說出人民有對社會制度的選舉權,自然亦會有對執政人的選擇權,這已是一個民權觀念了。2章隨後說『高下相傾,音聲相和,前後相隨』以及『夫唯弗居,是以不去』,便說出人民以實際行動對領導人作出選擇,而選擇的基礎,就是領導人的雌性權力態度。由是觀之,中國早在春秋末已開始萌生人權理念及民主思想。(接續下篇)

 

檢視三種不同法治觀念之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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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原文於2018-6-29登於《灼見名家》網頁,又題為「和諧自然法怎樣治國 ?」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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